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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对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18 08:30:47   来源:政策法规处
津国资法规〔2016〕2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取消“房产土地处置审核”、“调整退出工作年度计划和年中计划调整审核”、“享受低效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和退出方案审核”、“辅业企业改制审核”、“企业分离办社会方案审核”、“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审核”等监管事项,由市管企业自主决策。
(二)调整“企业解散清算审核”、“企业破产审核”等监管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增加“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相关资格审核”监管事项。
二、对“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
(一)取消“辅业企业改制事后备案”、“企业清算、解散事后备案”等监管事项。
(二)增加“房产土地管理制度备案”、“房产土地管理信息备案”、“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报告”、“改组事项季度完成情况报告”等监管事项。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2016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
部分事项修改情况
 
“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修改情况
 
监管事项
子项
修改情况
牵头处室
房产土地管理事项
房产土地处置审核
取消
企业改革
非主业及低效企业改革管理事项
调整退出工作年度计划和年中计划调整审核
取消
企业改组处
享受低效政策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和退出方案审核
取消
辅业企业改制审核
取消
企业分离办社会方案审核
取消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审核
取消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企业解散清算审核
调整内容
企业破产审核
调整内容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相关资格审核
增加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企业解散清算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5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依法解散需要实施清算注销的
 
报送材料:
(一)市管企业上报的请示;(二)市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三)清算工作方案;(四)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财务审计报告;(六)企业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七)法律意见书;(八)市国资委认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时间:
市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60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委内审核程序,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下发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企业破产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5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以债务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
 
报送材料:
(一)市管企业上报申请企业破产的请示;(二)市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三)企业破产预案;(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财务审计报告;(六)企业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七)法律意见书;(八)市国资委认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时间:
市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60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委内审核程序,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下发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相关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55号)
天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1〕108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一)教育机构。市管企业或中央驻津企业举办的幼教、初职、中职、高职(包含电大、函大、夜大、党校、职业培训中心)和技校等
(二)国企退休教师。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退休前所在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国有企业举办;2.在教师岗位退休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3.本人持有国家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
 
报送材料:
审核教育机构报送材料:(一)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机构名单;(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机构认定表;(三)国有企业教育机构的开办、变更、停办或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审核教师资格报送材料:(一)职工身份证;(二)职工退休证;(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职工档案资料相关页,包括退休审批表等;()申请人从教经历和教学内容(担任课程);(六)其它佐证材料。
审核教师待遇测算结果报送材料:(一)天津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测算基本情况表;(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测算信息采集表。
 
报送时间:
由“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确定。
 
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修改情况
 
监管事项
子项
修改情况
牵头处室
非主业及低效企业改革管理事项
辅业企业改制事后备案
取消
企业改组处
企业清算、解散事后备案
取消
房产土地管理事项
房产土地管理制度备案
增加
企业管理处
房产土地管理信息备案
增加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报告
增加
企业改组处
改组事项季度完成情况报告
增加
 


房产土地管理事项
房产土地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8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制定的房产土地管理制度
 
报送材料:
市管企业房产土地管理制度。
 
报送时间:
文件印发10个工作日内。


房产土地管理事项
房产土地管理信息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8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房产土地信息
 
报送材料:
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信息季报表。
 
报送时间:
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报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 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 号)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它办社会职能机构剥离和改制的
 
报送材料:
(一)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报告;(二)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见证性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分离移交协议等);(三)市国资委认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时间:
分离移交协议等正式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

改组剥离管理事项
改组事项季度完成情况报告
 
法律依据: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 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四个一批”改革支持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5号)
 
相关制度:
 
适用对象:
市管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改组事项季度完成情况
 
报送材料:
(一)企业改组事项季度完成情况报告;(二)企业出清事项完成情况统计表;(三)企业整体出让事项完成情况统计表;(四)市国资委认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送时间:
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