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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 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7 14:51:00   来源:企业改组处

 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

关于印发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

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精神,市国资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并已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

  分离移交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市容园林委        市水务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171115

(此件公开)

附件

 

中央驻津和天津市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将与主业发展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工作范围

中央驻津企业及市属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已关闭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

三、 移交范围及处置方式

    (一)市政设施

市政设施主要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

1.由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位于职工家属区、厂区等以外的市政设施移交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2.由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位于职工家属区内的市政设施,由国有企业与属地政府协商,可移交属地相关部门管理,也可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由国有企业出资建设的,既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厂区服务又为周边社区服务的市政设施,原则上交由属地政府管理,也可采取由企业负责继续运营、接收方以适当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或第三方运营由政府和企业对第三方进行补偿。

4.由国有企业承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移交,按照《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津政令第38号)执行。

5.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与属地政府协商划转属地政府管理,属地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也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6.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属地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属地区政府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二)社区管理

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是将国有企业承担的开展居民自治、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移交至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指导成立相应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规模较小的可交由临近的社区居委会管理),协助其开展居民服务管理和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等。社区管理职能移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社区服务管理职能。包括企业家属区的居民自治、基层政府延伸家属区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等。

2.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生活区配套的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的面积标准移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使用,保障社区组织开展各类服务管理活动。对违章建筑等,移交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3.移交双方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和事项。

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所移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状况和管理需要,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进行适当调整。仍未建立管理机构或未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按区域划片移交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移交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移交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移交企业向属地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要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并书面告知移交企业责任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具体的移交和接收方案,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对于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的市政设施,经协商一致可由移交企业或移交企业出资委托接收部门按照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完善。2018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

移交企业应向属地政府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的内容:

市政设施移交材料要写明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四至范围)、结构、规模、建成时间、附属设施、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说明等。可参照《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津政令第38号)提供相关资料。

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材料应明确每个家属区名称、规模、位置、居民数量(户数、人数),居民构成、所处街道(乡镇)及配套的社区办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面积、基本条件等情况。同时要明确各类人群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现状。

五、移交后相关工作

交完毕后,市政设施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核定新接设施总量并报送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将新接设施总量和养护管理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国有企业移交的市政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社区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及资金渠道予以保障。

如果移交的市政设施属于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新增设施量变动情况,经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补贴基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动属地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开展工作。对属地承担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二)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相关工作衔接,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工作。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它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移交后市政设施、社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推进社区治理,有效提升社区服务机构为移交社区居民提供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局、各级人民政府和设施养管、社区职能接收单位做好转年年度维护资金预算安排保障和落实工作,确保资金到位、各项工作无缝衔接。 

七、其它说明

    市级行政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遵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