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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1起因失职失责被追责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7-12-08 14:17:56   来源:党委纪检组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一销分公司”)人员工作失职失责,导致超标准收费、业务办理周期过长问题。2016年8月,某传媒公司向一销分公司申请燃气改造,一销分公司工商科科长赵谦、副科长刘杰、合同管理员王晶违反相关制度,由施工单位直接做工程预算且未进行有效审核。施工中,经双方协商变更了施工方案。但一销分公司未根据方案变更重新核算工程费用,导致超标准收费。10月14日,传媒公司投诉反映改造工程收费过高。刘杰等人未认真复核便回复投诉人问题不属实。因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直至2017年2月初,才为传媒公司正式通气。2017年4月,赵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岗位;刘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岗位;王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原岗位。并对相关领导严肃追责,一销分公司经理吕金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原岗位;一销分公司副经理尹宝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原岗位;一销分公司党委书记安娜受到诫勉,调离原岗位;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长毅受到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