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前资产审计评估

发表人:赵丽     提问时间: 2017-07-29

                  企业在混改以前要进行资产审计评估,我公司为国企下属全资子公司,被列在混改范围内,今年4月开始进行评估审计,时间节点为2016年12月31日。直到7月份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出现数据不符,较大数量的盈亏情况,对盘点涉及的问题没有分析原因,没有落实责任人,只是将盈亏结果计算出来。并在审计审核以前进行帐务处理,我们是三级企业是否有调整的权力。

回复: 赵丽同志,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企业改制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及《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整体混改的市管企业的清审评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市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混改的清审评工作由市管企业组织实施。企业在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及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回复时间: 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