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对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909号建议的答复
赵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政策性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破产企业资产归于国资委统一管理,并实现资产变现的建议,目前法律已经有明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由上述法条可知,破产管理人为破产企业相关资产的管理和处分机构,国资委无权管理。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上述法条可知,法律已经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欠缴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已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建议中所涉及的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缺失的问题,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2001年1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10%(9%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纳的2%+单位缴费的一部分(不满45周岁职工为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年满45周岁职工为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退休人员为不满70周岁每月40元、年满70周岁每月50元、建国前老工人每月60元。这种缴费模式即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亦称统帐结合模式。2015年,经市政府批准,单位缴费比例由10%调整为11%。
同时,考虑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部分困难企业按照统帐结合模式缴费有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得到医疗保障,为此,2003年,我市出台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照“保大病、保住院”的原则,允许困难企业按照6.3%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即剔除单位应缴纳9%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占30%的个人帐户部分),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种缴费模式即大病统筹模式。这一模式的建立,有效减轻了困难企业的缴费负担,使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得到保障。2010年,经市政府同意,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由6.3%调整为7.3%,并增加门急诊报销待遇。2015年,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进一步由7.3%调整为8%。目前,全市职工医保520多万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和享受待遇的就有130多万人。
为切实保障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2005年,原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通知》(津劳局〔2005〕52号),明确,
综上,大病统筹与统帐结合两种模式均是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设立的,两者在医保待遇及报销水平上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在于,大病统筹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大病统筹缴费不含个人帐户部分)。因此,建立个人帐户并不是对参保人员的“补贴”,更不是“福利”。
再此感谢您对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职工生产生活的关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得到您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83607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