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工作暂行程序》的通知
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委提案建议承办工作制度,保证我委提案建议承办工作高效规范运行,现将《市国资委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工作暂行程序》印发,望予以落实执行。
附件:1.市国资委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工作暂行程序
(此件建议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国资委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提案建议工作暂行程序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委承办的市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证承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结合市国资两委绩效考核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落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深化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保证办理时效、提高办理质量,确保市国资委建议提案承办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第三条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津政发[1994]94号)文件和市管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各处室及市管国有企业负有承办市人大政协“两会”(简称:市“两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后提出的建议提案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提案建议后,依据《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岗位职责〉的通知》(津国资人[2011]9号文件),对照职责,梳理核实,逐件登记。对不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的,自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退转依据和理由,呈报分管委领导审阅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承办人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起草年度《市国资委提案建议承办前分析报告》,经分管委领导审阅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属于我委承办的提案建议件,办公室根据津国资人[2011]9号文件关于处室岗位职责要求,拟制承办方案和意见,经委领导阅批后,书面通知承办处室及市管国有企业,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结时间。
第六条 市“两会”会议期间的提案建议,承办处室及市管国有企业自接到之日起2个月内回复办公室;闭会期间的提案建议,承办处室及市管国有企业自接到之日起15日(含公休日)内回复办公室。
第七条 提案建议内容由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研究办理;主办处室收到件后,首先尽快告知代表委员并着手研究答复意见。
对于市“两会”会议期间的提案建议件,协办处室自接到之日起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处室;对于市“两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建议件,协办处室自收到之日起10日(含公休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汇总梳理后,同代表委员见面联系沟通,并将答复意见反馈办公室。
第八条 代表委员提案建议,属于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承办处室或市管国有企业应当本着即改即办的原则,集中力量,尽快落实;属于因政策、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也应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中,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取得理解。
第九条 承办处室要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畅通联系渠道,主动入户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反馈办复工作进展情况;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后,承办处室将答复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阅后,将电子版和纸质文本送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接到回复文本后,按照态度诚恳、内容精炼、文字简洁和格式规范的要求,整理打印,报分管委领导审阅后,加盖公章与《征询意见表》一并通过市专网和挂号信形式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委员。
第十一条 各处(室)长为本部门提案建议承办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提案建议承办工作。
第十二条 本承办工作程序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