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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9 08:11:32   来源:规划发展处

 

各市管金融企业及其各市管国有股东:
经市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管金融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由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独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本规定所称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是指市管金融企业的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市管企业或其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当两家以上持股比例相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家作为国有控股股东。
二、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管金融企业各国有股东单位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整体利益。
三、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市国资委指导市管金融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监事管理。
四、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市管金融企业董事长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就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市管金融企业的市管国有控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经市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市国资委下达。
五、市管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水平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市国资委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六、市管金融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增减注册资本、上市等行为,仍保持地方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力的,由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或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自主决策。对于因上述行为致使地方国有股权在该企业不再控股或失去实际控制力的,应当由市管国有控股股东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初审,经市国资委商市金融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管金融企业涉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事项,应通过其国有控股股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管企业或区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或履行报批程序。
市管金融企业的利润分配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七、市管金融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八、市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月报表,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按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九、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市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将重大决策情况、重大变动事项、重大经营风险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市国资委。
十一、市管金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行业管理规定,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依法合规开展企业经营活动。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市国资委印发的《天津市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津国资办〔2012〕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