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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09 09:00:10   来源:政策法规处

 

 
津国资预算〔201625
 
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权力干净运行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我们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市国资委党委                   市国资委
2016523
 
 
 
 
 
 
 
 
 
 
 
 
 
 
 
附件
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权力干净运行。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419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津党厅〔201421号)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不担任上述职务却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
企业副职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审计,根据组织安排和本人要求,参照本办法实施专项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在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其领导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期限按照领导人员任期确定。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效结合的审计模式。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审计对象的分类管理,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客观评价、严肃问责。
 
第二章组织与委托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结合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一)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配合实施。
(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两委组织实施。
(三)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市管企业或所属企业组织实施。
市国资两委根据国资监管需要或干部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及巡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条市国资两委建立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制定、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配套文件。
(二)指导监督市管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促市管企业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加强与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市管企业的沟通,形成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整体合力。
第九条市管企业应当加强与市国资两委的沟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并依托董事会(党委会),建立由组织、人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按照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
(二)按照国家、我市和市国资两委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指导推动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督促企业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要求,做好后续跟踪检查,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五)加强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上审下方式进行,市管企业或被审计对象上级企业的内审机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审计机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审计: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独立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的项目,由审计机构独立实施。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主要承担财务基础审计,审计机构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复核审计方案、审计报告,重点把关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评价及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与被审计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和资质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和风险性原则,下列企业应纳入审计范围:
(一)资产、收入、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所属企业。
(二)领导人员兼职的企业。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所属企业。
(四)领导人员任期内出现债务危机、资不抵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所属企业。
(五)领导人员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所属企业等。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和承担的经济责任,结合任职企业的实际,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
(一)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企业财务收支管理与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盈利能力、目标责任制完成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等情况。
(二)资产质量审计。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是否保全,是否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其变化情况;长期积压存货、不良投资、账龄较长应收账款、潜亏挂账等不良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及其变动情况,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资产运营效率和资产获利能力及其变化情况;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性与效益性能否实现有效平衡等。
(三)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合规性审计。主要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投资收益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重大投资损失或隐患;采购、租赁、工程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担保、捐赠、融资、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处置事项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分析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审计。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企业财务、业务、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制度、措施及执行等。
(五)领导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定,财经纪律等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领导人员有无以权谋私,输送利益,贪污、挪用、私分公款,挥霍浪费、转移国家资财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六)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征求企业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在统筹考虑审计项目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做到一审多用,避免重复审计和多头审计。
第十五条加大任中审计力度,原则上任期内不少于一次,对任期内发生财务状况异常、出现重大亏损等情况的企业,应当及时介入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由干部管理部门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当办理立项手续,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审计:
(一)成立审计项目组。审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项目组设组长一人,并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项目组应充分识别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的因素,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制定审计方案。开展审前调查,在充分了解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项目组拟订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人员分工、时间节点。审计方案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三)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机构应在审计前,向企业和其领导人员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明确工作安排和要求,与企业领导人员交换意见。领导人员参加审计进点会,并就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项目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机构应同时与领导人员和企业签订双向承诺书,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四)审计公示。为充分掌握审计线索,审计前可根据需要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的对象、内容、时间、审计纪律、联系方式等。
(五)实施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应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实施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综合运用检查、函证、监盘、问卷调查、分析复核等取证方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拟订审计报告。项目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基本情况、领导人员及企业基本情况、领导人员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与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及其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审计发现的特别重大和特殊事项,项目组可以视情况直接报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及时按程序反映。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及复核定稿。项目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达领导人员和企业征求意见。领导人员和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规定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复核的相关要求,进行逐级复核后定稿。
第十九条项目组应当在收到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重大、复杂的审计事项,经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30日内提交报告,确需延长时间的,原则上不得超过60日。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定后签发;企业认为重要的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最终审定后签发。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由项目组人员送达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经企业及领导人员签收后,由企业存档。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内容较多的,审计机构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将主要问题、评价结果、责任认定形成审计结果报告,送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并抄送企业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依据权限下达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实施审计过程中,遇有领导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形,以及存在不宜再进行审计等其他情形的,审计机构可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审计资料。
 
第五章评价与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应根据审计认定的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制度规定、任期考核目标,参照行业标准,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可以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项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能够定量评价的经营绩效等内容,要合理设置指标做出定量评价;对不能定量评价的管理状况等内容,要进行定性评价。在分别对各项审计结果进行分项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得出综合结论。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组及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实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下列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因失职、渎职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下列问题,应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主管部门、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董事会、党委、纪检监察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一)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通报或公示等方式公布审计结果,逐步实行审计结果公告。
(二)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构。
(三)干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离任领导人员审计结果、整改要求、整改进度告知继任者,为继任者履行相应职责提供条件。
(四)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考察文书档案。
(五)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人员,进行诫勉教育。
(六)对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视其影响程度对领导人员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及有关部门。
(四)根据审计建议健全制度,制定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审计机构应起草处理(移送)意见,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需要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领导人员或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应向企业负责人、党委负责人汇报,视情节给予警告并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审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或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或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或明知有重大事项却不予披露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对市管金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评价〔20063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