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54号)要求,市国资委对现行有效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经市国资委2017年第二十三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国资委决定废止下列7件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审计工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评价[2008]3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09]35号)
四、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1〕36号)
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津国资考核〔2012〕46号)
六、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津国资办〔2013〕6号)
七、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19号)
特此通知。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