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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系统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9-13 09:55:31   来源:党委纪检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善党内巡视工作网络格局,将市委巡视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在基层真正落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关于加强和全面推进巡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市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和所联系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全面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工作要突出政治性,是市委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基础、抓根本,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的固本之策。
第三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与市委巡视工作相衔接,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上下相连,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果。
巡察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派驻国资两委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由国资委党委干部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检组(监察室)副组长(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和巡察办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纪检组。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巡察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和巡察工作人员3-5名,由纪检组、组织人事、监事会等部门以及企业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人员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方式,按照市里相关编制职数配置,配齐配强专职人员,为顺利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有效组织保障。  
        第六条 国资系统市管企业党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模式,分别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人员可以采取兼职方式,“平时分散、巡时集中”的方式临时抽调。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国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国资系统市管企业开展巡察工作。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
(二)坚持原则,依纪依规办事,敢于担当;
(三)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具有党务工作经验,或法律、财务、审计、管理等专业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政策把握、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为巡察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办公车辆等必要保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巡察工作的对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十条 国资系统巡察工作以专项巡察为主。
(一)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
1、对国资系统市管企业落实中央巡视组和市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办理移交事项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2、根据工作需要,对国资两委机关各部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进行在遵守纪律、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项巡察;
3、市委巡视工作机构授权或交办的专项工作。
(二)市管企业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是:
        1、下一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党委要求巡察的其它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相关人员;
 3、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扣党的“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从严治党,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问题、形成有效震慑,促进健康发展。
 
第四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巡察工作安排计划,确定被巡察单位和巡察组人员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报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针对巡察内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察人员开展培训,掌握被巡察单位基本情况,学习与巡察内容相关的业务知识、法纪条规等,强调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启动前,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了解信访受理、核查情况;向监事会、职能部门了解相关情况;调阅被巡察单位审计报告和监事会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巡察组研究制定具体巡察工作方案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通知被巡察单位党委。
第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通报巡察计划和要求,公示巡察目的、任务和巡察组相关人员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等联系方式,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按计划开展高质量巡察工作。
第十七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及时组织力量,在10个工作日内,综合汇总,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党委批准后,由巡察组组长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根据需要,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委书记、党委班子反馈。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到人,实行销号管理。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整改落实的问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组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及时跟踪收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作为下一次对该单位巡察“回头看”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巡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资料,巡察组指派专人移交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程序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管企业每批巡察工作结束后,向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每半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情况,对全系统巡察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和完善巡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巡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根据需要,可灵活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委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巡察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调阅、复印相关资料、核对财务账目、抽查个人事项报告。
(三)组织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采取“二对一”谈话方式调查了解情况。
(四)采用现场接待以及电话、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等方式接受职工群众的信访举报。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察单位所属单位进行走访、了解情况。
(六)依据工作权限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回避:
(一)巡察组成员的近亲属是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的。
(二)巡察组成员曾长期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并担任一定职务的。
(三)巡察组成员自己认为需要回避并经批准的。
 
第六章     巡察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做好巡察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在巡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对存在的问题漏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故意拖延、推诿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恐吓、打击报复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发生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巡察组发现后,要及时向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市纪委派驻市国资两委纪检组反馈,由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涉及市管干部的,移交市纪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巡察组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二)对已发现或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不真实报告巡察情况、歪曲捏造事实真相的。
(四)超越工作权限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借巡察之机,谋取个人私利的。
(六)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馈赠、违规娱乐活动等违反廉洁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七)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被巡察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凡发生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一律由市纪委派驻市国资两委纪检组直接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国资系统市管企业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