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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2017版)》

发布时间: 2017-04-20 07:28:54   来源:政策法规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权力运行、简政放权,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按照清单动态式调整和每年编制新清单的清单调整模式,我们对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制定了《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2017版)》,并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津国资法规〔201731号文件印发。

修改后清单的体例与原清单相同,仍分“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审核清单”)和“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两个部分。其中,审核清单共分14大类35项,分别对每项事项中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报送材料、报送时间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备案清单共分17大类37项,分别对每项事项中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报送材料、报送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修改,针对“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取消了16项,调整权限20项(其中下放权限6项),增加了4项事项;针对“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取消了13项事项,增加了21项事项,调整3项。基本实现了“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的目标,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规范委内履职行为,保障企业自主经营。